栏目导航
联系我们
电话:023-62658485
手机:13908261395
QQ 群:482641118
重庆市食品药品安全教育研究会章程
重庆市食品药品安全教育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
2013 年11 月 8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重庆市食品药品安全教育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热衷于食品药品安全教育、科学研究的教育工作者、政府监督管理执法者、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和餐饮服务业中层以上管理者以及热心食品药品安全教育事业的社会人士和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自愿组成,并经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批准,重庆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具备法人资格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团结和组织全市从事食品药品安全教育、监督和生产经营管理的工作者,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主要进行食品药品安全教育、监管政策科学研究以及食品药品生产、经营链条出现的实际问题研究,为食品药品安全现代化建设服务,为食品药品安全决策服务,为食品药品安全教育实践服务,为繁荣食品药品科学服务,为推动本市食品药品产业健康发展、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和健康重庆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和重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9号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指导学会个人会员和协调学会单位会员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教育工作和社会活动;
(二)组织开展群众性的食品药品安全教育学术活动,举办各种形式的学术会议、学术报告、研讨活动、食品药品安全教育科普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三)主要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教育 、监管、生产、营销及餐饮服务业基本理论研究和实际问题的调查研究,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教育和食品药品不良反应风险评估,开展教育咨询服务活动,为食品药品链条中各单位提供技术培训,为党政部门提供食品药品监管意见和决策参考;
(四)普及食品药品安全科学知识,配合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部门、有关单位和学校培训食品药品安全干部和师资;
(五)成立学术委员会,组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以及教育、科学研究成果的鉴定和评奖;
(六)编辑会刊和有关的食品药品安全教育报刊、书籍、简报及其它资料;
(七)开展对外学术交流;
(八)开展对食品药品安全情况的调查,研究食品药品安全技术实施手段,协助监管部门编制食品药品安全标准,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并制定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预防和制约机制,承担政府转移和委托的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和教育培训职能。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采取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主要由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部门、有食品药品专业的教育学校以及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和餐饮业企业构成;个人会员由研究能力较强,发表过有一定影响的论文、论著的食品药品安全教育科研单位和政府食品监管部门的政策研究人员和教育培训人员,有较强管理经验,并具备管理食品药品企业能力、注重本单位职工食品药品安全教育以及热心食品药品安全的领导及其他社会人士构成。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并填写单位、个人会员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重庆市食品药品安全教育学会秘书处发给单位、个人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优先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获得和使用本会提供的信息和资料;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会费标准另行制定);
(五)开展食品药品安全调查、科学研究、教育培训、教改实验和咨询活动,撰写学术论著、举办食品药品安全科普讲座;
(六)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
(七)为我市食品药品安全教育事业的发展献计献策;
(八)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会长、副会长可为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料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